肾积水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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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因感染就医后最终死亡,医方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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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叶某于年9月22日22:58因“突发右腰部绞痛1小时”至被告x医院急诊科就诊,次日患者主诉仍然腰痛不适就诊被告x医院泌尿外科,诊断:重复肾、泌尿道感染、特发性肾积水,建议住院进一步诊治。

当天15:25患者主诉“右侧腰痛2天”就诊被告x医院泌尿外科,诊断:腰痛、输尿管结石、输尿管炎,予阿托品、吲哚美辛、莫西沙星等治疗。9月24日5:25患者因“神志不清1小时余”至x一院x医院急诊内科,予血常规、急诊生化处理。

当日转至被告x医院急诊。根据患者急诊CT等,考虑气肿性肾盂肾炎可能较大,予超声引导下经皮右肾积水(积脓)置管引流。9月26日头颅CT示脑梗塞,请神经内科会诊。

10月2日行经皮气管切开。10月3日行脱机锻炼,完善头颅MRI提示两侧大脑半球多发异常信号影,性质不能明确。

多次请会诊等,诊断仍未明确,患者持续意识不清,家属要求转院,10月11日予出院。出院诊断:急性肾盂肾炎大肠杆菌脓*症脓*性休克、意识丧失原因待查、肺部感染等。医院诊治,未见好转,于年1月1日在家中死亡。

两被告赔偿以下损失的45%:医疗费.65元、救护车转运费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医院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元、护理费元(元/天×8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元/天×82天)、营养费元(元+元)、精神损失费元;2、鉴定费元。以上合计.94元。

对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以鉴定意见为依据,比例在20%为宜。

其在20%的比例下,承担其中20%,即承担4%的赔偿。

x省医学出具鉴定结论:两被告的过错在造成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其中被告x医院承担次要原因中的80%部分,被告x医院承担次要原因中的20%部分。

1、本例因未行尸检,患者确切死因难以明确。根据现有鉴定材料,考虑患者死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医院诊治,中枢系统病变性质不明确,原发泌尿系感染与患者死亡结局的直接关系不确定;

2、患者既往有糖尿病,本次就诊考虑为糖尿病并发泌尿系感染。患者泌尿系感染导致重症脓*症、感染性休克,就诊期间感染控制欠满意,感染控制不及时、不到位可加重病情进展,与患者最终多脏器功能衰竭有一定相关性。而患者感染控制不良主要与患者自身存在糖尿病等多种基础疾病,整体免疫力较正常人低,也与两被告诊疗过错有关;

3、9月23日下午对患者的诊疗,被告x医院对患者病情重视不够,对泌尿系感染认识不足,未意识到患者病情严重性,未详细了解病史,未予行详细检查检验,如血常规等,未留院观察,也未收住入院,且抗生素使用力度不够,存在过错,与患者感染控制不良有一定关系;

4、被告x医院诊断“重复肾,泌尿道感染,特发性肾积水”正确,但未予抗感染处理存在过错,与患者感染控制不良有一定关系;

根据x省医学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综合分析患者自身疾病情况,本院认定被告承担40%的责任,其中,被告x医院承担32%、被告x医院承担8%。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支付原告赔偿款.25元;被告x医院原告赔偿款.81元。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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