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积水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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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2 2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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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1月12日,原告因胆囊结石入被告处诊断治疗,经诊断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住院后于年1月13日在被告处行全麻下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于年1月16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出现*疸等症状。年1月28日,原告因皮肤、虹膜*染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胆道损伤、梗阻性*疽,经诊断,系在被告处实施胆囊切除时,钛夹夹至肝总管右侧壁致肝总管狭窄,伴管壁局部萎缩,在行肝总管空肠吻合术后于年3月19日出院。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伤残,应对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月12日,原告因胆囊结石入被告处诊断治疗,经诊断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住院后于年1月13日在被告处行全麻下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于年1月16日出院。在原告尚未出院时,就发生身体泛*等不适症状,但被告未予采取措施。年1月28日,原告因皮肤、虹膜*染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胆道损伤、梗阻性*疽,经诊断,系在被告处实施胆囊切除时,钛夹夹至肝总管右侧壁致肝总管狭窄,伴管壁局部萎缩,在行肝总管空肠吻合术后于年3月19日出院。年11月15日,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责任比例为主要责任,同时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对原告的三期一并进行了评定。另因原告腹腔感染,造成切口疝形成,对于切口疝的后期治疗,原告保留诉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准原告诉求。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1.我院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应由我院承担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优先承担;2.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我院借款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3.本起纠纷我院支付了鉴定费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4.原告诉请部分过高,经鉴定我院承担本起纠纷主要责任,故应按70%比例划分。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医院对被鉴定人鲍某某的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意外损伤胆管,应承担过程责任;责任比例为主要责任左右;建议参考采纳。2.被鉴定人鲍某某因胆囊切除术发生胆管损伤,行肝总管-空空肠吻合术,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3.结合其目前伤情,评定其自受伤之日起酌情给予其误工期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日,建议参考采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受法律保护。医院接受原告鲍某某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被告应当对患者进行积极妥善地治疗。被告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定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安徽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较强证明力,故本院根据该鉴定意见确认被告责任程度,本院酌定为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7月2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鲍某某各项损失元。

笔者提醒

1.腹腔镜手术损伤临近脏器的纠纷很多。

腹腔内脏器较多,而且毗邻紧密,容易产生炎性粘连,行腹腔镜手术时,视野小,如果操作不当,容易损伤胆管系统、肠道、泌尿系统,损伤胆管后会出现梗阻性*疸或胆瘘,损伤直肠、结肠,引起腹膜炎,损伤膀胱后会出现阴道漏尿。林律师接触过许多这类医疗纠纷,医院都赔偿不少,因为损伤了上述脏器要行修补或吻合、再植手术,构成8-10级伤残,如果还导致肾积水,切除一侧肾脏,那就构成5级伤残,损伤子宫、直肠、结肠也分别构成10级伤残。不管是哪一级伤残,均是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加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大多赔偿超过10万元。

2.医源性损害一般责任比例比较高。

医源性损害是指诊疗行为发生前,患者没有相关疾病或损害,是诊疗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如果是因治疗需要造成的损害,例如外科手术必须切开皮肤、肌肉、筋膜,这也是医源性损害,但这不是医疗损害;如果非治疗需要造成损害,例如本案的胆囊手术损伤肝总管,这是医源性损害,也是医疗损害,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机构一般认为医源性医疗损害是可以避免的,因此鉴定的过错参与度一般都超过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最常见。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纠纷的发生?

很多病人存在腹腔粘连,或医院腹腔镜手术水平较低,这就造成术野狭小或手术部位显示不清,容易损伤临近脏器,林律师建议腹腔镜手术虽然损伤较小,但遇到困难时应当果断转开腹手术,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同时手术医生也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手术部位解剖结构,熟悉少见变异的解剖结构,避免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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